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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某在高安某陶瓷企业做清洁工,但该企业未给席某缴纳社保,席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该企业工作。
2021年5月,席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gu,造成六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席某在该事gu中无责。
之后,相关部门认定席某为工伤,席某则依据工伤认定书向劳动仲裁部门要求该企业承担工伤bao险责任,支付工伤待遇款。
这个案件涉及到工伤认定及工伤bao险责任承担问题,首先对于工伤认定的问题,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gu,是否构成工伤?本案情况是构成工伤!
根据《工伤bao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gu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gu伤害的”,职工有此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席某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gu,且经交警部门认定无责,因此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
其次,席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缴社保,该企业是否应承担工伤bao险责任?本案是应承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bao障部关于执行<工伤bao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YI款的规定“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伤bao险条例>
但未办li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Bao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gu伤害或者患职业bing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bao险责任”。
本案中,席某在发生事gu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办li退休手续,亦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bao险待遇,且继续在该企业工作,符合《意见》第二条第YI款的规定,因此该企业应承担工伤bao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