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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李某受王某雇佣,和其他工人一起在A校从事挖井工作。施工过程中,因突然停电后地下水位上升,井上的工人用绳拉李某上井过程中,李某不慎坠落受伤导致双下肢截瘫,构成七级伤残。
李某认为,A校与某机井队签订《供水井施工合同书》,将案涉水井工程发包给有打井资质的某机井队,形成合同关系,机井队又将工程转包给无打井资质的王某,而A校在明知王某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任由王某在校院内施工,因此,A校和某机井队都存在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将A校、某机井队和王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该案属于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中华RMGHG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中华RMGHG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王某雇佣原告李某等人打井,原告等人向被告王某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被告王某作为雇主没有给雇员提供安全工作条件,导致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原告忽视自身安全致使损害发生,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担一部分损失。结合原告自身的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的关系大小,酌定原告与被告王某的责任比例按照20%和80%划分为宜。
一、被告内乡县某机井队将打井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王某,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原告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A校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某机井队施工,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283147元;被告某机井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