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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顺法务说法丨上下班途中发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会被认定为工伤?
实务案例
李某为创新公司员工。2016年6月17日18时05分左右,李某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吴江区震泽镇震新南路156号路灯处与杨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郎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李某当日入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治疗,次日死亡。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李某死亡后果的发生与上述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导致李某死亡的根本原因。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吴公交认字[2016]第0660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李某驾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认定李某、杨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郎某不负责任。
吴江人社局经调查、审核后,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苏吴江人社工字[2017]第233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创新公司不服,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苏人保行复第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工伤认定决定。创新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为:吴江人社局根据公安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其他证据材料,在进行相应调查后,作出苏吴江人社工字[2017]第2336号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市人社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创新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该判决。
案源来源于(2018)苏05行终333号
顺顺法务释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关于上下班事故的工伤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二是上下班途中的职工因何受到伤害;三是上下班途中的职工在事故中责任分担。
而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职工在事故中责任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即需要由交管部门进行认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六十条规定可知,交通事故的责任类型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所谓的“主要责任”,往往是本人在交通事故中过错程度更大,而“同等责任”更多是因为双方在交通事故中过错相当。因此,对于“同等责任”从逻辑上分析应当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目前司法实务中,各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此也基本保持统一观点,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也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顺顺法务论点
工伤认定往往需要结合职工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非能都认定为工伤,通常需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并综合审查全案所有证据后进行认定,如用人单位对于工伤认定问题存在一定疑问,建议积极咨询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避免延误工伤认定申请。
此外,也需要特别注意,即便员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况,如其存在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况,也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如用人单位对此掌握相关线索或证据,也请注意积极配合在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本期法条检索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