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
清空记录
历史记录
清空记录
历史记录
交通事故出院在家休养期间的赔偿:
1、受害人出院后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出院后就不能再要求赔偿护理费。
2、若受害人已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出院后医生叮嘱需要进行护理的,可以要求赔偿护理费和必要的营养费,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车祸出院后在家疗养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