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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或者执行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需要重新立案,案件类型代字为“执恢字”。那么,执行实施类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的,是否受两年期间的限制呢?
1律师解答
执行实施类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导致执行案件彻底终结,执行案件实际仍处于“执行过程中”,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最高院案例
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190号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虽然可以对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但该行为并不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和执行依据执行力,亦不代表执行程序的彻底终结,执行案件实际仍处于“执行过程”中。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案中,在北京二中院作出715-1号裁定,以虹云公司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明确南华公司在虹云公司等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为由,裁定终结141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下,南华公司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予以恢复执行,并无不当。虹云公司关于南华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应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的事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3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