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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后的还款究竟算本金还是利息?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活动,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当借贷双方发生争议时,如何认定还款的性质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特别是在借款双方约定了某种条件下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这一问题更是显得复杂。本文将通过一起具体案例,探讨民间借贷中还款性质的认定问题。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本案中的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王五夫妇之间存在长期的民间借贷关系。2021年6月7日,双方结算后,李四和王五确认尚欠张三借款本金18万元、利息176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月利率为1%。然而,在2021年11月18日,张三与李四、王五达成了一项新的约定:每月偿还4000元本金,张三则放弃利息。但借款到期后,李四和王五并未按约定足额还款,JIN偿还了19000元。张三多次催要无果后,将李四和王五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于已偿还的19000元是本金还是利息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李四和王五未按约定按期足额还款,构成了违约,因此应按照原约定支付利息。同时,由于李四和王五原欠有的利息17600元加上后来又产生的利息,总额已超过19000元,因此已偿还的19000元应视为利息而非本金。此外,法院还认定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李四和王五共同偿还。
【律师说法】
本案的判决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启示:在民间借贷中,当借款双方约定了附条件的免息还款方式时,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那么已偿还的款项应优先视为利息而非本金。这是因为,免息还款的约定是基于借款人按期足额还款这一条件的,一旦借款人违约,这一条件便不再成立,出借人有权按照原约定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此外,本案还涉及到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yi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应由李四和王五共同偿还。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中的还款性质认定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应明确约定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利息等关键条款,并在出现争议时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同时,出借人也应谨慎选择借款人,确保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以降低借贷风险。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阅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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