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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有哪些区别?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产生于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获得赔偿的权利人是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赔偿义务人是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因此,工伤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是其显著特征。
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则无此特殊要求,人身损害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双方是民事关系。
适用法律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适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处理程序不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规定,工伤事故赔偿应当先行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处理,适用一裁两审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身损害赔偿则无此前置程序,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审理。
归责原则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不给劳动者划分过错责任,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即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
主张权利的时效不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逾期便丧失了主张权利的胜诉权。
伤残鉴定机构不同
工伤的伤残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而一般人身损害致残等级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同样的伤情,一般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比司法鉴定的标准要高一级。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种伤情,工伤的伤残等级要比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更有利于伤者。
举证责任不同
按照法律规定,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
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受害者对自己的伤害以及工资标准由受害人自己负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不力的,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赔偿主体不同
工伤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则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必须有营业执照,工程层层转包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主体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赔偿能力远远不如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赔偿项目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
存在竞合时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等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即使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转嫁他人。但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此处的工伤医疗费用一般是指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而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支出费用。
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范畴,即使工伤职工在获得第三人支付的误工费后,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