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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老张以包清工的方式给王村的王宏海(化名)家建住宅,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费用为5万元。完工后,王宏海支付了4万元,剩余1万元给老张打了一张欠条,写明六个月后支付。老张欣然接受欠条,并没仔细看。六个月过去了,王宏海未主动提及还款事宜,老张翻出欠条一看,傻眼了,欠款人写的是“阿海”。老李立马给王宏海打去电话:“王宏海!你拖欠我一万元工资,这名字为啥没写成大名呢?”对方回答:“你去王村问问,都知道‘阿海’就是我王宏海!”
此后,老张又几次催王宏海还款,但王宏海均未接电话,无奈之下,老张将王宏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宏海偿还欠款1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欠条上的签名非被告王宏海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老张主张欠条是王宏海所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老张应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结合老张提交的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被告表明“都知道‘阿海’就是我王宏海”,可以证明其承认欠条是其本人所签。且王村两位村民的证人证言亦可证明“阿海”是王宏海的小名,结合案件查明的其他事实,足以认定欠条中的“阿海”与被告王宏海系同一人。欠条上载明了“欠建筑费”,录音中也体现了盖房子的事实,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拖欠原告建房劳务费1万元,经催要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我国现行法律对一般民事行为中的签名形式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份,就应承认其具有与正式登记的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如果双方对小名等非正式签名是否确系本人所签发生争议,则需要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可从签名人周边群众的公认、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方面或通过笔迹鉴定程序来判定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真伪。
欠条或借条等债权凭证,既是权利人主张债权金额的证据,也是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因此在写欠条时要内容明确,规范书写,避免产生纠纷。第一,认真核对欠款人的签名是否正确,最好附上其身份证号码;第二,签名应当面书写,防止欠款人让他人代签;第三,在欠条中写明欠款的原因、数额、偿还日期、利息等,以备查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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