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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①因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实施者的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以择一提起诉讼。②作为被诉主体的公司是否已经注销,并不影响被诉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也不影响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该公司是否已经注销以及该公司注销后的当事人主体变更可由法院在后续实体审理中予以审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44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科技创新海岸魅族科技楼。法定代表人:沈子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北京市京大(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AdvancedCodecTechnolog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77019休斯顿谢波德路2323号14层(2323S.Shepherd,14thFloorHoustonTX77019USA)。代表人:大卫史威尔(DavidSewell),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兵,北京思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景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福建旺睿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安平小区5#楼2层18店面。法定代表人:黄积栋。
上诉人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魅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清编解码公司)、一审被告福建旺睿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睿达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的(2022)闽01民初8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魅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高清编解码公司针对旺睿达公司销售行为的取证过程存在严重瑕疵,恶意制造管辖连结点。高清编解码公司线下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地址并非旺睿达公司的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高清编解码公司在取证过程中也没有拍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信息来证明销售人员的主体资格。(二)旺睿达公司已经注销,其作为法人的主体资格已灭失,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不能依据旺睿达公司经营地作为连结点取得本案管辖权。(三)本案的争议主要发生在高清编解码公司和魅族公司之间,将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地作为管辖连结点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更利于查明案情,节约诉讼成本,符合诉讼经济原则。高清编解码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争议,因高清编解码公司系美国公司,本案具有涉外因素。本案管辖等程序事项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魅族公司的上诉主张,本案管辖权异议在二审中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实施者的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以择一提起诉讼。本案中,高清编解码公司以魅族公司和旺睿达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魅族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旺睿达公司实施了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针对其诉讼请求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其在旺睿达公司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销售店铺内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证据,初步证明福州市为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行为的实施地,且旺睿达公司的经营地亦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关于旺睿达公司是否已经注销,并不影响被诉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也不影响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该公司是否已经注销以及该公司注销后的当事人主体变更可由一审法院在后续实体审理中予以审查处理。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在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已经依法受理的情况下,魅族公司以高清编解码公司恶意制造管辖连结点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魅族公司就本案管辖权争议提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晓汉
审判员 何隽审
判 员 欧宏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舒金曦书
记员 吴迪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