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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人头担保”,这样的担保方式有效吗?
以人头(人格)担保这种话属于常见的民间口头说辞,不是法律规定的有效担保方式,主要是行为人凭自己人品、名誉等非财产性内容作出承诺,增加相对方的信任度或者促进特定事项的完成,但是承诺人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有效的担保方式有五种:保证、抵i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保证: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
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2.抵i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4.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