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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及赔偿
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保证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够顺利实现,生效裁决能够有效地执行的制度。为防止申请人滥用其保全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民事诉讼法》D一百零八条规定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权利救济途径。顺顺法务结合代理诉讼案件的经验,通过对公报案例及相关判决的整理研究,就D一百零八条规定所涉立法及司法裁判问题做总结梳理如下。
一、关于财产保全及错误认定的主要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
D一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D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D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D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D一百零七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D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D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D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3.高Z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D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规定的分析
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按过错认定方式一般分为“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及“无过错原则”。民法典第1165条、第1166条亦明确了三种归责原则的适用条件,即:法无特别规定时,适用过错原则;法有特别规定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原则。
鉴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故应当适用过错原则。(2020)高Z法民终1316号也明确阐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保全人损失的为一般侵权行为,应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认定申请保全人是否应赔偿相应损失”。
实践中,法院一般依据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判断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常见问题及司法观点总述
1. 过错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时,应当认定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存在错误【(2021)高Z法民申1944号民事裁定书;(2019)高Z法民终282号民事判决书;(2014)民申字第2172号民事裁定书】。
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等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如被保全对象系案外人所有,则认定“过错”可能性较大。
2. 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不能做为认定保全错误充分条件,只能作为考察“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的参考因素之一
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相一致。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责。如果只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2018)高Z法民申2027号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172号民事裁定书】。
而对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过错认定,不能只以诉讼请求Z终未获得支持作为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而要采用通常的客观标准即以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标准。【(2020)高Z法民终1316号】。
3. 关于因果关系及赔偿数额
如系冻结资金影响了被保全人对资金的使用收益,必然造成相应的利息损失,申请保全人应当赔偿的实际损失为该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但该利息损失与被冻结资金的银行利息之和不能超过同期LPR的4倍;若系查封房屋或其他存在市场价值变动的资产,如因被保全人未请求处分变现或请求不当未获准许的,被保全财产因市场价值变化产生的价值贬损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与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申请保全人阻碍被保全人行使处分权的,则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贬损与申请保全人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保全人应赔偿的数额为被保全财产在保全开始与保全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开始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2017)高Z法民终118号】。
4. 担保人的责任应限于其担保内容,而非连带
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系向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担保,而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担保。财产保全措施系因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保全人是侵权行为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对被保全人的损失,应当按照承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而非因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