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的男女双方因其特殊关系,通常存在密切资金往来的现象。在恋爱期间,一方有多笔资金转账给另一方,在分手后,转账方要求收款方归还的案例屡见不鲜,如在某种特殊节日的转账、日常的生活消费支出,或者资金拆借、投资借贷等。此类案件一般有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而另一方以双方之间的转款行为系恋爱的赠与行为而抗辩。那么情侣间转账到底是构成借贷还是赠与或者属于其他情形?下面顺顺法务专业律师拟举一则真实案例,试探析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原则。
01.案情回顾
“我瞒着你姓名和家庭背景有我的苦衷......。”小宇对小慧说到。
小宇和小慧是在网游“仙剑奇侠传”里面认识的,双方以“夫妻”名义相称,平常通过微信交流,双方在游戏和日常交流中渐生情愫,又碰巧小慧离婚,双方确认了恋爱关系,但实际上小宇是已经是两个小孩的爸爸,在小慧面前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与小慧开展了一段“不正当”的“网恋”。
在交往过程中,小慧通过微信、支付宝各种方式向小宇频繁转款,合计四十余万,后双方感情破裂,小慧要求小宇还钱未果,于是向公安局报警,得知报警通知后,小宇向小慧坦白:“不错我是有个小孩,5岁了…”
小慧气不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宇偿还借款共计四十余万元;
小宇在法庭称不是借款,而是赠与。我们双方的感情融洽,小慧在微信、支付宝上的转账支出均为其自愿的赠与行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余经济往来的款项性质为借款。
小宇还说,小慧在微信、短信聊天中均称小宇为“宝宝”“老公”“亲爱的”,双方感情真挚,系恋爱关系;这些款项中有充值游戏花费,有购买礼物的花费,有小慧主动关心小宇生活而表爱意的转款,也有一些经济救济,都是自愿的。
小慧反驳说,我没有赠与的意思,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这是借款,小宇应当归还款项。
02.小慧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恋爱关系中,双方资金往来频繁多发,甜蜜的时候不分你我,但到分道扬镳的时候就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对簿公堂,此类案件有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而另一方以双方之间的转款行为系恋爱的赠与行为而进行抗辩。对该款项的定性扑朔迷离。
是赠与还是借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诉讼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事实成立一方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小慧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在聊天记录中,小宇曾多次向小慧表示“借钱”、“还钱”,形成了借贷的意思表示,小慧与小宇也没有其他经济往来,虽然本案双方并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其他债权凭证,但是根据案件的全貌,可以认定双方是有借贷合意的,且小慧已交付款项。
一般来讲,恋爱期间的频繁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可以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如果小宇能够举证该款项是赠与或符合上述情况,则不能返回。
小宇虽然抗辩小慧转款系赠与和困难帮助,但是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于其反证,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本案法院判决认定“双方构成借贷关系”,不成立赠与关系。小宇更多基于小慧对自己的情感需求以各种理由主动向小慧借款,而小慧也是基于对小宇的情感信任,不断满足其借款的要求。
03.欺骗性“网恋”,违背社会公德,有损公序良俗
法院同时也指出,小宇在与小慧最初交往中,隐瞒其婚姻状况,与小慧展开“网恋”,经常与夫妻相称,其行为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德,有损社会公序良俗。
本案因为有聊天记录的佐证,对方也没有充分证据反驳,因此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当无疑问,但在一般的恋爱关系中,频繁的经济交易并不会明显出现借款,还款等类似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在没有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情况下,作为转款一方不仅应当举证款项已交付,还应当主张双方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
如果不能以民间借贷胜诉,那就需要考量以什么案由去起诉。一般在实务中,有以民间借贷、附解除条件赠与、不当得利几个案由去起诉,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去选择。
争议焦点:转账行为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赠与?
一,主张借贷需要证明借贷合意、款项是否支付。如本案情况,小慧主张构成借款,双方并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只有转款记录,但是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均表示“借”和“还”,综合全案双方的转账金额、用途及经济往来情况,可以认定双方成立借贷关系。
但在恋爱期间的密切资金往来频繁,在打包起诉的时候,法院往往仅就存在借贷合意的部分认定是借贷,部分款项因为不存在借贷合意而不予认定,那么对于无法构成借贷关系的,是否构成赠与关系需要分情况。比如在下面这个案件就是多笔无法举证构成借贷合意而被驳回。
在(2022)粤1971民初22395号案件中,原告提供转账截图等主张借款,被告则主张该些款项均为原告赠与给被告的款项。
法院认为,对于该些转账,应根据转账金额、用途、转款合意等综合认定。(1)原告分四次向被告转账520元、1314元,因该数字具有特殊含义,而原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该金额的款项为借款本金,故结合双方当时处于恋爱关系的特别因素,本院认为该些转账应属于表达特殊情感的赠与。(2)对于2022年1月5日转账的18992元,双方确认该笔款项系原告转给被告用于归还信用卡账单,原告主张为借款,但结合聊天记录,原告在转款前明确表达想陪被告渡过难关,且在被告退还该笔款项后仍再次向被告转账,要求被告收下,该款应为原告对被告表达爱意的赠与;(3)对于转账的2022元,系被告提出后原告转账交付,金额为2022元的转账性质为2022新年红包,寓意特殊,原告还在2022年2月14日提到平时对被告的都是心意,因此就该款项,在原告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有关该两笔款项系借款的主张不予采纳。
二,双方日常生活的消费支出,无法追回。
该类款项可以认为是恋爱期间情侣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在关系中止后,转款方不宜要求另一方返还。
男女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分为一般性恋爱赠与、结婚性恋爱赠与。两种赠与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恋爱过程、财物的价值以及各自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区分。
三,一般性恋爱赠与,无法追回。
恋爱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双方要相互了解磨合后才能确定是否进入婚姻阶段,恋爱期间一方以付出金钱、礼物等来获得另一方好感、保持和增进双方感情符合常理,比如特殊日期、特殊金额转账,具有特殊意义,这些款项是为联络感情、表达爱意的方式之一,比如5月20日、2月14日转账,比如金额为520、1314等。一般不能追回。
案例:因为女方流产,男方表示歉意的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不能追回,金额为2笔52000元。在(2021)闽0181民初4100号案中,从原、被告之间在2020年6月9日的通话录音内容看,被告确有怀孕流产,原告知情后确有表达此意外造成的歉意,此后于6月16日当晚通过银行、微信转款给被告2笔计52000元,结合双方在恋爱交往中第二个月还租房同居生活,双方共同生活也需要消费,且被告在双方交往中某些方面也有经济付出,被告主张5万元系原告为表达爱意以及其因被告怀孕流产为表达歉意所进行的具有特殊意义的转款,是双方因恋爱关系所产生相互间的情感为目的的赠与,是符合生活习俗与常理。
四,结婚性恋爱赠与,可以追回。
超过日常生活消费和一般性恋爱赠与的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这类赠与通常是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以共同生活并维系身份关系的大额赠与,属于附解除条件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接收一方对该笔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考虑到双方的经济能力、消费水平、财物的性质和价值、双方恋爱过程等,如果赠与人所赠与的款项、财物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赠与行为应视为原告附带希望双方共同生活并维系身份关系而作出,不属于一般性赠与,比如房贷、车贷、大额消费等。
在广东高院(2019)粤民申13517号案中,法院认为,钟瑞超在恋爱期间为汪欢欢购置涉案车辆,该赠与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还是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应根据赠与财产是否为具有大宗、大额特点的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进行认定。如一审判决所述,钟瑞超的上述赠与行为属于赠送贵重财物,在汪欢欢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推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钟瑞超请求汪欢欢返还赠与财产,二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汪欢欢返还购车款的80%,并无不当。
综上,关于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否追回,总的就是本着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充分探究双方的真实意愿,尽量还原双方恋人生活期间的真实交往过程,考虑双方的恋爱付出、经济条件、具体款项产生的背景、用途及意义及社会经验等方方面面因素来判断。
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及超过日常消费的支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如目的无法成就,可以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