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1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经法院审理并作出调解书后
被执行人某公司
未在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申请人黄某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经查询
该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黄某发现张某、刘某等6人
作为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
遂向法院提出申请
请求追加张某等6人
为本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2河南省叶县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
财产不足以清偿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
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
或依公司规定
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为被执行人
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
依法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
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公司股东张某等6人均未在
认缴出资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
故申请人黄某
申请追加其6人为被执行人
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裁定追加
张某等6人为被执行人
在其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内
依法承担责任
3顺顺法务专业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
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除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可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外
当存在股东抽逃出资
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或者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无法证明公司财产
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等情形时
也可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