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重视女性权益保护
这里顺顺法务专业律师来和您聊聊
法律是如何保护“她”的
法律保护
1.《宪法》对女性的专属保护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刑法》对女性的专属保护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出现有关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民法》对女性的专属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4.《婚姻法》对女性的专属保护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5.《就业促进法》对女性的专属保护
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6.《劳动法》对女性的专属保护
我国《劳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中,共有七条对女职工进行了特殊保护规定。
权益维护
1.我被家暴了,怎么办?
女性被家暴,维权途径如下:
►报警,给对方威慑,同时留下证据;
►向当地妇联求救,积极化解,同时留下证据;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利用法律武器。
应当注意的是,主张被家暴,要注意收集证据,以下都可以作为证据:伤照、病历、报警记录、妇联维权记录、子女证言、施暴人保证书等。
2.我被出轨了,想要离婚,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很多人有个误区,以为对方出轨就能多分财产,甚至让对方净身出户。其实,这是错误的。单纯的出轨不等于婚姻法上的“过错”,更不等于“重大过错”。而婚姻法只规定了“照顾非过错方”没有规定“照顾非出轨方”,婚姻法也只规定了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情形时,才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而且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精神抚慰,一般不超过五万元。
因此,不要以为对方出轨就能判决他少分财产。但是我们可以以此作为筹码,与对方谈判协议离婚,甚至在法庭上也可以作为谈判筹码,尤其是当对方是公职人员时会更注重自身的形象和声誉,他的出轨也会成为你更大的筹码,可以帮你争取到更多利益。
3.我被出轨了,暂时不想离婚,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被出轨后暂时不想离婚,就一定要在财产上保护好自己。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与对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可以约定将对方婚前的房屋归自己所有,也可以将双方共有的房屋约定为归自己单独所有,当然不止房产,也可以约定其他财产。应当注意的是,为了降低风险,涉及到房产约定的,应尽快过户或者对协议进行公证。
4.出轨就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有效么?
“出轨就净身出户”是谣言。法律上没有“净身出户”这个说法,现实中的“忠诚协议”也基本被判定无效。例如:
约定与网络陌生女性聊天一次罚款1000元——无效,因为限制了通信自由;
约定出轨一次就要净身出户——无效,因为影响了对方基本生活;
约定如果出轨就不能要孩子抚养权——无效,限制了对方争取子女抚养权;
约定如果提离婚就不能要财产——无效,因为限制了对方离婚自由。
所以,要保护自己,还是要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而非“忠诚协议”。
5.对方要跟我离婚,我该做哪些准备?
突然被离婚,首先要收集财产线索。因为谁主张谁举证,法官是没有义务为你调查财产的。
►复印所有财产凭证:房产证、车辆行驶证、股东权利证明;
►复印所有财产合同: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股票开户合同、对方设立公司涉及的合同,比如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
►记录对方常用银行卡卡号。
职工权益
1.农村女性不以结婚与否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2.国际妇女节放假半天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3.产假怎么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不得因性别拒绝录用、解除、区别待遇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三期”权益
“三期”是指女职工生育需经历的三个阶段,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由于女性在此阶段的生理特殊性,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三期”女职工的相关权益。
1.孕期
怀孕期间女职工享有产检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产检期间虽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产检期间的工资,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特殊情况下,女职工还享有非正常假期,如流产假、先兆流产的保胎假等。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产期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不同城市产假天数略有不同。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根据《东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产假工资而未支付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举报。
3.哺乳期
婴儿一周岁内,用人单位应在每天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每天两次0.5小时,共计1小时,两次可一起用,也可分开用;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除非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1个月至2个月。
顺顺法务专业律师在这里给女性朋友们提出如下建议:
❖女职工在确认怀孕之后,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沟通协调下一步工作安排,也便于单位为女职工提供孕期保障措施;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期,也应严格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各项工作,如因身体不适需休息或就诊,应规范履行请假手续;
❖当女职工权利受到损害,应及时向单位主张,尽快寻求法律渠道的救济,以防损失扩大,也避免因超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支持。
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
职场女性要提升依法维权意识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规范自身用工行为
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
努力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